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林志玲状告企业侵犯肖像权 被告:就3天影响不广(图)(2)

2017-04-12 08:57:2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林志玲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诉请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嘉兴华财”有赤壁栏目组剧照的授权书,明确说明原告的剧照可以授权用于“嘉兴华财”的专卖店、推销照及展览,但公司确实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华财”只是被告“嘉兴华财”的股东,并没有侵权原告。

去年12月,嘉兴秀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嘉兴华财”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公司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向原告林志玲赔礼道歉;“嘉兴华财”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620元;驳回原告林志玲对被告“浙江华财”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250万,最后法院判赔4万,为何差距这么大呢?

法院称,这个赔偿数额是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兴华财”网站对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的点击率、该网站的影响力,结合被告“嘉兴华财”的过错及当地市场因素,酌情确定的;且被告“嘉兴华财”侵害的是肖像权、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非精神利益,对原告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未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而“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股东,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犯原告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浙江华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词:肖像权林志玲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