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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北京早高峰地铁被挤致残 乘客获赔26万(2)

2017-04-06 11:33:1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刘先生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于是他以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为由,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地铁公司辩称无过错

去年3月,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被挤伤的刘先生当时坐着轮椅参与了庭审。

“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庭审过程中,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表示,在客运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直接针对旅客导致的,且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没有过错,则承运人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并不构成无过错责任。

两家地铁公司称,事发时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刘先生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地铁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因此并不是实际侵权人。两公司还指出,医院的确诊病历等显示,刘先生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我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有广播语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车,现场有安全督导员组织疏导,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也对原告采取了现场施救”,两家地铁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还表示,他们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为保证安全运营车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乘客享有乘坐轨道交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能将保护自身的权利过分依赖于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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