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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交3800元后4次预订婚宴被拒 想退钱被指违约(2)

2017-03-15 14:19:51  长春晚报    参与评论()人

案例:

洗衣机洗涤重量藏“猫腻”

2016年9月,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洗衣机,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能洗16斤的衣物,但在使用中李先生放入了10斤的被罩,洗衣机却无法转动。李先生找到售后询问此事,售后称就是这样的,不能洗过重的衣物,李先生不认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拒。于是,李先生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李先生退货。

消协评析:

本案中,李先生购买洗衣机时,商家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未向李先生提供商品的相关真实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因此,商家应该为消费者退货。

案例:

购物遭遇“碰瓷”

2016年11月23日,消费者在某商厦地下一层的“服饰批发城”购物,忽然一个商品滑落到地上,导购员以商品多处损毁为由,要求消费者为损坏的商品买单,价格为29元。消费者立即否认,强调该商品并非自己碰掉了,同时查看后发现该商品为促销品,标价为10元,更感觉商家有“碰瓷”嫌疑,但商家坚持让其花费29元进行购买,消费者拒绝。后被其工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之久,保安员当众公开对消费者实施造谣侮辱。然后告知消费者可按照10元钱买单便可离去,消费者不想因此事耽误时间,便去款台交钱。交钱后,商家却不能提供交款凭证及商品,并口出脏话让其离去,而且威胁消费者,消费者感觉十分气愤,投诉到消协。

消协评析:

从本案看,商家无法证明是消费的原因,造成商品的损坏。但是,经双方协商,最后以十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按照《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给付相应的商品,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给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解决问题时,商家的工作人员侮辱消费者的人格,按照《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

交了车位款车位不见了

贾女士于2011年在某新建小区购买二期地下车位,但因种种原因未进行分配,2015年11月12日,接到物业公司短信通知,于两天后下午1点到物业二楼按购买车位的先后顺序选择车位。

2015年11月14日11点多,消费者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事情,意外得知其购买的车位区域已于当天上午全部选完。物业公司承认工作失误发错了短信,希望与其协商解决。因消费者的购买时间比较靠前,所以按购买时间顺序理应选到位置合理的车位,便要求安排个合适的位置,经商议,双方达成一致,在剩余的两个车位中选取了一个,但因漏雨需要维修,一年后方可使用,消费者表示可以接受。但次日物业公司反悔称这两个车位不能提供给消费者,理由是这两个车位是他们自己和领导留用的,要求消费者在其他业主选择后的剩余车位中进行选择。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完全失去诚信,自己已经做出让步,但对方的做法十分过分,并且违反了车位认购协议。气愤下投诉到消协,要求退款11万元,并赔偿4年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两万元。

关键词:婚宴预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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