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晚报记者祝微
标称能洗16斤衣物的洗衣机塞进10斤物品就无法运转;药店药品标价和实际收款两个价,询问原因竟遭遇店员恶语相向,消费者当场被气晕;快递公司真大胆,竟然伪造收件人签名……2016年,这些投诉让不少消费者闹心。
14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无论是在何种消费中,都要擦亮眼睛,切莫掉进陷阱。
案例:
消费者预订4次婚宴仍被拒
2015年8月18日,李女士在某中心举办的婚博会上交了3800元预订款,婚庆公司承诺任何一家酒店、任何一个时间都可以举办婚宴。李女士多次找到婚庆公司,先后要预订2016年5月1日、6月18日、8月28日、9月10日的婚宴,但无论是早场还是中场都没有预订上,于是要求婚庆公司退费。但婚庆公司负责人说是消费者违约,应扣全款的50%”。无奈,李女士于2016年8月11日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全额退款。
消协评析:
本案中,婚庆公司未履行事先承诺按李女士提出的要求预订婚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规定。因此,商家应按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
案例:
药品标价与收款价中“藏猫腻”
2016年5月,刘女士到某药房购买妇炎康片,药品标价为6元,但结账时收款7.90元,刘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要求药店将多收钱款退还,药店工作人员不予理睬,直接将药品标签撕掉,并恶语相向将老人气晕。经消协调解,药店将多收钱款返还给消费者,对刘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补偿费。
消协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未按药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同时,药店工作人员对刘女士恶语相向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药店将多收钱款返还给消费者,当场对刘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补偿费。
案例:
快递公司伪造签名
刘先生于2015年12月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商品,可一个多月后接到收件方电话,表示仍未收到商品,随即刘先生询问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表示已将商品送达,并出具了收件人的签名作为证据。刘先生看到签名后,发现字体歪歪扭扭,便立即与收件人联系,收件人看到签名后当场否认是本人签名,同时表示其未接到过快递公司的送件电话。至此,刘先生认为某快递公司伪造收件人签名,逃避丢失邮寄物品应承担的责任。
消协评析:
本案中的收件方未接到快递公司电话也未接到邮件,而快递公司却以有人签收推脱责任。代签代收邮件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的代理行为包括委托人事先委托和事后追认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事先没有经收件人同意而进行的代签代收,事后须经收件人追认才具有效力,否则由此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快递公司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