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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少女以未成年求解约遭反诉 被判赔80万元

2017-02-27 15:29:27    参考消息  参与评论()人

艺术院校的学生小郑青春美丽,被一影视文化公司看中,将其招纳为一个演艺组合的成员,对她进行培训和演艺包装。可是,一年后小郑却以签约时自己是未成年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解除《演艺合同》。但她却被演艺公司反诉,并因违约被索赔300万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郑被认定违约,要求其赔付80万元违约款。

艺校女生被星探相中

小郑是本市某艺术院校的学生,她因为能歌善舞,被本市某影视公司一眼相中。尽管小郑还未成年,但该公司还是决定与之签约,她成为了公司旗下一个三人女子组合的后备成员。

在合同中,小郑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也签了字。根据《演艺合同》,执行合同期间,公司全权处理小郑有关照片刊登、音乐出版、唱片或其他新兴媒体发行、彩铃制作及推广、电影及电视剧演出、商业剪彩、商业演出舞台模特、电台访问直播或录音、网络宣传推广、握手会、广告代言、演唱会、音乐电视全国KTV发行,一切演出事宜等。

整个合同期限为7年。公司对小郑7年的演艺生涯也有明确的规划。前两年小郑作为组合的后备成员将参加公司安排的一系列艺人专业培训课程和市场实践检验;前两年考核合格后,小郑将晋级为组合的其中一员。合同第三年开始,小郑收入分为基本薪资及奖金(按成绩优异状况评定),公司将支付小郑年薪15万元;合同签署后的第四年后,每年薪资比上年增长20%,奖金形式不变。

合同同时约定,若小郑在履行合同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小郑恶意违反公司制度,则被视为她单方面解约,需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公司安排小郑的培训课程费用全部由公司支付,但小郑对公司安排的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像、录音、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若公司没有重大失误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小郑不得擅自终止合同,若小郑强行终止合同,她须向公司赔偿300万元。

7年合同1年即要求解约

然而,小郑仅仅签下这份长期合同一年,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或终止《演艺合同》。公司并未答应。于是,小郑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郑告诉法官,合同签订时,她是个未成年人,她的法定监护人为父亲郑先生。在《演艺合同》签订时,公司未征求郑先生的意见。同时因自己年幼不具备合理评估合同条款的能力,导致自己在存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内容上显失公平的合同,而履行该合同将极大损害自己的权益。为此,小郑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这份《演艺合约》。

该影视公司则反诉小郑违约。影视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演艺合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郑在订立合同时已年近18周岁,足以了解合同内容,同时小郑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所以合同真实有效。

演艺公司还认为,小郑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公司表示,公司将小郑作为演艺组合的成员进行培训和演艺包装,为这个演艺组合项目专门租赁了影棚并装修,同时为该项目聘请了导师、场务、导演、摄像等人员,并为组合进行了摄像、摄影、形象设计、网站制作等活动。自己已经完全按照《演艺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小郑的行为,则直接导致该女子组合的推进工作无法继续。故公司起诉要求小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300万元。

法院判决小郑解约赔偿8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小郑与影视公司订立《演艺合同》时虽未满18周岁,但小郑当时是艺术院校的学生,她对自身今后的演艺规划及人生构想应具有自我识别能力,结合小郑的身份、经历,法院认为小郑应具备与影视公司订立《演艺合同》的行为能力。同时,《演艺合同》除小郑本人签字确认外,其母亲也作为监护人落款签名,所以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演艺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演艺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因此小郑主张《演艺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郑自向公司提出要求撤销合同至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认为双方已无实际继续履行的可能,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小郑亦无异议,法院准许他们解除合约。

至于公司反诉小郑要求300万元的“天价赔偿”,法院指出,小郑在《演艺合同》约定期限内,以实际行为做出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她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预见能力,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就《演艺合同》约定的后备期违约赔偿责任300万元的合理性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根据公司提供的费用清单及组合已经完成的MV、短剧、培训等工作量,结合上海地区的运营成本水平,同时参照双方约定的后备成员期间与小郑已经履行合同的期间比例,酌定小郑赔偿公司违约金80万元。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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