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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摆射击摊获刑 法院:审判没问题但情理考虑少(3)

2017-01-18 17:33:38  央视    参与评论()人

判决社会效果超出法院预料

记者来到做出一审判决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院的一名副院长向我们介绍了相关情况,他说判决结果出来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确实超出了预料。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现在造成法官本身呢也承担了一定的压力,从这个案子本身来讲,法律的这种审判依据,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是否从情理上怎么考虑,怎么更好地适应社会效果,从当时判的时候可能想的没那么多。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赵春华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上诉状主要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是错误的。另外,上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赵春华的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

专家建议:“枪支”量刑应区别对待

对于经营打气球游戏、摊主因而获刑的案例,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后发现并不少见,有的像天津大妈赵春华这样,被法院判了实刑,也有人被判了缓刑。怎样取得此类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近年来,因仿真枪或玩具枪最后被鉴定为“枪支”而获刑的案件并不少见。四川小伙刘大蔚出于个人爱好,网购24支仿真枪被厦门海关查获,经鉴定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诉犯走私武器罪,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复查后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至少这个处理和普通人的常理常识,正常的这种生活经验出入、冲突太大。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云南澄江县的张某某,摆摊儿经营打气球,警方查获的十支可疑枪中,八支最终被鉴定为“枪支”,比天津赵春华的“枪”还多了两支,但澄江县人民法院最终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原因就是法院认为被告非法持有枪支的动机仅系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无主观恶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记者梳理近年来23个因摆气球摊儿被追刑责的案件,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阮齐林:因为法律本身我们说是教条的,是死的,但是社会生活是活的,更重要的是司法人员是活的,因此他应该善于根据具体的社会情理,来灵活地运用法律,来达到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结论,这个才是非常重要的,一次不仅要依法律还要凭良心,这个良心我们主要讲的是两点,第一点就是公正公平之心,第二点就是常人常识之心,这两种东西对于司法是极其极其重要的。

专家认为,针对像天津赵春华这样,摆打气球摊儿获刑的案例,除了依靠法官的职业良知和专业技能外,更需要在法律适用上做出更精确的解释。比如2010年后,我国枪支鉴定标准急剧降低,从原来的16焦耳/平方厘米降为1.8焦耳/平方厘米,但在量刑上适用的还是旧的司法解释。专家认为,我国是严格控枪的国家,如果在枪支鉴定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能不能针对不同的枪支区分量刑。

阮齐林:如果国家认为就是这种杀伤力的枪支,我也要纳入管制的范围,不能让它放任自流,那你要符合这个大的安全的要求,但同时我可以改变处罚啊,对于轻的多少焦耳以下的气枪,我可以治安处罚就可以,我不一定非要给他刑事犯罪,我规定是达到一定程度的,这个我才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这样分层次地分级差地来处理。

从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来看,天津案件的枪支属于法律上的枪支。但对于具体案件而言,除了依照相关标准之外,还要重点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罚是对具体社会危害行为的处罚,而本案中天津老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严重程度应该成为二审中重点考量。对于枪支而言,当然应该严格管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科学严谨的制定相应标准和执法。

(责任编辑:曲格林 C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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