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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被银行柜员私自转款 开户行被判全额赔偿储户(2)

2016-11-04 08:35:43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此情况下,尽管农行万寿路支行系因案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向张先生支付款项和利息,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规定,张先生仍有权依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农行万寿路支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农行万寿路支行亦不能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诉争转账支取业务虽然由水浒支行实际办理,万寿路支行称其与水浒支行属于结算关系,但该结算关系是农业对于不同支行之间的内部业务分工安排,对外并不影响张先生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向万寿路支行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属严格责任,除法定免责事由外,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免除其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农行万寿路支行对农行水浒支行办理的转账业务承担责任。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利于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取款操作流程,擅自将诉争借记卡内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农行水浒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先生账户资金灭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农行万寿路支行作为委托方,应就受托方农行水浒支行的过错承担责任。农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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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少騄 CN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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