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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夫妇百余次上访被控敲诈法院 被判寻衅滋事罪(2)

2016-08-15 08:05:07  澎湃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但阿图什市法院认定,两被告人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阿图什市法院一审判处王增营有期徒刑三年,而张培凤被“判二缓三”。

二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判决后,王增营上诉至克州中院。克州中院裁定书显示,该院组成合议庭,通过提讯上诉人王增营,讯问原审被告人张培凤,详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克州中院认为,王增营夫妇自行将未被法院执行的两人承包的果园放弃经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两人自行承担。然而王增营夫妇却以此为由,提出了无依据、不合法的312万余元国家赔偿要求,并非正常上访。

二审裁定称,王增营夫妇在北京天安门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160余次,严重扰乱首都重点地区、敏感区域及非上访区域的公共秩序。在被北京警方多次拘留和训诫后,二人仍不思悔改,无理取闹,多次威胁、辱骂、恐吓劝解工作人员,并通过在劝访工作场所“上吊”的途径给劝解工作人员施压,情节恶劣。

克州中院认为,王增营夫妇的行为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裁定书显示,王增营提出及辩护律师辩称,本案管辖错误,程序违法。主要依据为,王增营夫妇在北京实施的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尚未侦查终结。因此,喀什市公安局无权侦查,阿图什市检察院无权指控,阿图什市法院无权审判。

但克州中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王增营夫妇的居住地均在新疆喀什,且受到该夫妇辱骂、威胁、恐吓的对象为喀什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克州中院认为,其二人的行为同样也严重扰乱了喀什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故新疆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克州中院在裁定书中称,本案经新疆自治区检察院、新疆高院指定管辖,阿图什市检察院及法院具有管辖权。

另外,对王增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喀什市公安局无权侦查本案的意见,克州中院亦未予采纳。克州中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是否撤案,不影响喀什市公安局对本案行使侦查权。

裁定书显示,克州中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8月4日,克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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