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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春节后9催女孩相亲 同村男子17岁着手娶妻(4)

2016-05-06 08:41:40  法制网-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一些传统习俗正发生改变

同是逃避,同因习俗,28岁的顾丽安(化名)在初夏经历着“冰火两重天”。

相恋两年,顾丽安和男友决定完婚,然而却在婚宴问题上引来风波。

“由于父亲的职位,如果我操办婚礼,父亲需要申报。家里亲戚朋友多,婚宴规模肯定不小,思来想去,我们决定不办婚宴了,改为旅行结婚。”顾丽安小夫妻的想法却遭到了父母的反对。

“婚礼是一辈子的大事,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等着看你出嫁的那一刻,不办的话,亲戚、朋友、同事难免说闲话。”——顾丽安的母亲搬出“老一辈”做救星;

“你要是担心申报问题,没关系,我可以提前打电话咨询注意事项,肯定不会违纪。”——顾丽安的父亲试图说服她,简朴、正常婚宴没有问题。

顾丽安仔细查阅了相关规定后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禁止的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简单说,相关规定禁止的是以大操大办的形式敛财,简朴的婚礼应该是允许的。”顾丽安说。

尽管如此,顾丽安还是决定不办婚礼,“带着双方父母旅行结婚,把旅途中的视频分享给亲戚朋友,这样更有意义”。

与大操大办婚丧宴请相似,一些传统习俗中的陋习开始与法律法规发生碰撞。

禁放烟花爆竹条例就是其中之一。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却事故频发,每年都会造成不小损失。于是,“禁放”成为各地普遍采取的办法。经过数年宣传以及法律法规的细化,群众开始正视燃放烟花爆竹习俗的利弊。2016年,春节到元宵节的喜庆气氛还未散去,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交出了“禁燃令”的“大考”成绩单——外环内实现烟花爆竹基本“零燃放”,外环外燃放明显减少,往年数以吨计的烟花垃圾不见了,蓝天白云和整洁干净始终伴随着节庆中的上海。

北京,在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11个春节,2016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伤情、火情数量及烟花爆竹销售数量均较2015年同比有所降低。

同样发生改变的还有酒桌上的劝酒文化。关于劝酒,很多人会想起大诗人李白的《将进酒》:“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接下去还有“将进酒、杯莫停”“会须一饮三百杯”等句。这些诗句时常出现在酒桌上,中国人的好客,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沥尽致。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时得到升华。中国人敬酒时,往往都想让对方多喝点酒,以表示自己尽到主人之谊。这些做法有其淳朴民风遗存的一面,也有一定的负作用,特别在“醉驾入刑”后,更不能“会须一饮三百杯”。

面对陋习法律不能缺位越位

虽有法谚“习俗是万物之王”,但不容忽视的是,风俗习惯并非都是积极进步的,其中不乏一些恶俗陋习,这些陋习往往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扬弃。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闹婚”、劝酒等民俗本身不一定违反法律法规,只是一旦逾越一定程度和限度才会违反法律法规,“民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笼统而论,当这些民俗具备特殊情结,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才违反法律法规”。

“比如,农村的办酒席宴会有我们所不理解的社会功能,即社会互助和救济。因为在过去生产、经济不发达的时候,办婚丧嫁娶是一个家庭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通过拿礼钱、大家凑在一起热闹,是社会互助、社会团结、娱乐的功能。但是对他人人身、人格、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俗,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有处理措施。比如‘闹婚’对伴娘人格造成损害,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不能提倡。”支振锋分析说,民俗活动也与活动主体的身份有关,法律是平等的,但除了法律还有党的纪律。同样的民俗在普通群众身上没有问题,但在党的领导干部身上就是问题。比如婚宴大操大办,“对于普通群众,我们可以批评教育、不鼓励不提倡;如果是党员干部,可能会有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还要查明是否有腐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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