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蓝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蓝山县李庆华因在网络中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被行政拘留五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网民对此事进行质疑和炒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李庆波,男,系发帖人李庆华(县文体广新局副主任科员)的弟弟,于2005年9月在蓝山县所城镇开办“中国移动指定经营店”,从事移动代办业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在代办过程中,入网业务每户提取20元,话费按2%提成,原工商局认定其行为为“营利性服务活动”,即经营行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多次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但当事人李庆波拒不办理仍照常营业。2006年1月18日,工商局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2006年3月7日,李庆波签收了《听证告知书》蓝工商听字(9-001)第壹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06年3月14日,工商局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认定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李庆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不予缴纳罚款,因此,工商局依法向蓝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对蓝山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该院对该案作出了(2006)蓝行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2006年7月3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将行政裁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李庆波。经过县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2006年7月4日,蓝山县工商局代表李文辉与被执行人李庆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李庆波履行相关执行条款后,该案于2006年7月12日结案。
二、调查组调查情况
2017年3月27日,发帖人李庆华先后在“掌上蓝山”、“蓝山在线”等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网爆蓝山县工商局李文辉,蓝山县法院何恒明、徐建民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引发舆论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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