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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拿补偿离婚各自结对拆迁户 丈夫被控诈骗罪(2)

2017-04-30 05:56:03    潇湘晨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骗取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构成条件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造成了被害人被骗而实际交付了财物,从中可以发现,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记者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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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得拆迁款,株洲男子办假离婚证

邹某是株洲市石峰区人。2010年4月,邹某得知自己父亲为户主的土地将要被征收,凡是其父名下的家庭成员都按人头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但其出嫁后户口已迁走,不能享受补偿政策。邹某便从骗子手上买了假离婚证,由其弟请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冯某帮忙,违规将邹某的户口落到了其父的名下。

2011年5月,为获取更大的利益,邹某向冯某建议,将自己的女儿、女婿(系冯某儿子)的户口以母女投靠、夫妻投靠理由迁至其父名下,获取两份拆迁补偿款。邹某承诺,事成之后除女儿、女婿能分到的“空补钱”外,产生的其他补偿金都归冯某所有。冯某违规办理。

2015年8月,石峰区公安局接到了该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举报,随即立案侦查。经初步审查,邹某、冯某对占有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全部退还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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