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条款,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实际制定的,旨在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进一步规范赔偿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
国家赔偿监督是指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监督,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院监督三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案件难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定,来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
规定共27条,主要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