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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5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暂予监外执行

2017-04-18 06:57:10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 (记者 张之库 严怡娜 通讯员 赵 丹)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40所定点医院,今后辽宁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不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意见》明确,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鉴别,由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组织省政府指定医院两名以上具有医疗专业资质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小组确认后,报监狱长、看守所所长、人民法院院长审核。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委托单位应当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委托书》,由医院指定部门及时安排诊断检查。

《意见》要求,受委托的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当建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档案;建立罪犯诊断检查“绿色通道”,为罪犯挂号收费、诊断检查等活动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协助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共同做好罪犯诊断检查期间的监管安全工作,保证诊断检查及时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委托的省政府指定医院一般应当自收到委托书后十五日内出具罪犯病情诊断检查结论;对于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应当尽快出具诊断检查结论,最长不超过收到委托书后五日。

《意见》还就监外执行执行刑期、社区矫正以及各部门监查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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