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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预付费套路,套住你了吗?(3)

2017-04-16 08:56:17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受限严重

李某在健身会所花3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因为工作忙碌一直没有前往健身,于是决定退卡,健身会所不同意,称当初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解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系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单方解除合同可以准许,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解除了两者的服务合同,判令健身会所返还220元。

经营者“跑路”导致损失难寻

贾某与某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签订《会籍协议》。《会籍协议》约定,会员价格5万元,会员享有每场230元的击球权。《会籍协议》记载的高尔夫俱乐部地址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后贾某支付了会籍费5万元。诉讼过程中,经查明,该高尔夫俱乐部网站已被关闭,公司信息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现没有营业场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俱乐部营业执照被吊销不能合法经营,营业场所不存在,下落不明,实际已不能向会员提供服务,法院最后支持了贾某的解除《会籍协议》的诉请,并判令退还费用。

■司法观察

预付费经营应建准入门槛

近年来,尽管有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等规范,但是预付式消费模式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并导致诉讼频发。通过分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600起相关案件,可以看出预付式消费纠纷呈现的五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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