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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详解南京“宝马案”(3)

2017-04-01 17:32:04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按刑法规定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通俗来讲,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首先是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削弱,削弱的程度视个案而不同。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量刑一般会从轻或减轻,但如果罪行非常严重,社会危害非常大,法律也可以考虑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之后又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身份、车辆来源以及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进展如何?

主审法官: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发当天,从该宝马轿车驾驶位车内拉手、方向盘上等八个位置提取血迹检出的DNA与王季进血样的DNA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是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王季进于1999年3月16日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肇事时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进驾驶的宝马牌肇事车辆是其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的价格购得,主要供其个人实际使用。

主审法官介绍,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的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影响。因此,这个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据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仅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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