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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详解南京“宝马案”(2)

2017-04-01 17:32:04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从主观上来看,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告人王季进从归案到公诉阶段,对为何开这么快的车,没有做任何供述,其动机至今不清楚,因此认定其行为存在直接故意缺少证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让行,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从这个层面来讲也与交通肇事有别,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

为何要做两次精神鉴定,鉴定结果对量刑有怎样的影响?

主审法官: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在案发初期会见被告人时,感觉与被告人语言交流存在困难,无法正常交流,似乎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王季进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也了解到,事发之前王季进曾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加害于他,说手机已被监听。第一次鉴定,当时公安机关委托的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是被告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6年4月,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名被害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再次鉴定。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家属有这样的权利。因此收到申请后,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征求了控方、被告人以及另一名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决定启动二次鉴定程序。这次鉴定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2016年10月,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再次认定被告人王季进在行为前、行为时患有精神病,肇事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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