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主审法官详解南京“宝马案”

2017-04-01 17:32:04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南京4月1日电题:主审法官详解南京“宝马案”

新华社记者朱国亮、吴新生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1日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为何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精神鉴定对量刑有怎样的影响?被告人王季进是何身份?民事赔偿诉讼进展情况如何?记者独家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肖海祥。

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主审法官:被告人王季进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又鉴定有精神疾病,这看上去很像交通肇事罪。但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可明确:被告人的高速驾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季进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这条路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他对这一路段及限速规定应该比较清楚。然而,肇事当天其车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经鉴定,在距离肇事地点倒数第二个路口时,探头拍摄的视频显示,其车速已达144.5公里/小时。行驶约800米后,到达肇事路口时,被告人王季进的车速又增至195.2公里/小时,超速225%。

不仅是超速,被告人王季进驾驶车辆也没有按行车方向行驶,而是借左转弯道直行;经过肇事路口时,无论是直行道,还是被告人所借助的左转弯车道,都是红灯,但他没有做任何减速,直接通过。这是城市繁华路口,东面是绕城公路,南面是宁杭高速公路入口,往东边去一点是一个住有上万人的大型社区,车流量、人流量巨大,其危险程度已经足以对不特定人群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最终结果也造成了2人死亡、多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