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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除了人身保护令还需社会合力(1)

2017-03-04 08:36:3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河南作出118条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些受害者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诉诸法律

反家暴,除了人身保护令还需社会合力

“我保证,今后不再打你,对你一心一意……不再找女人,跟你好好过……”

这是河南省郑州市的杜某给妻子李某写下的两份保证书中的部分内容,这两份保证书曾让李某感动了好长一段时间。这对夫妻已经结婚二十多年,而杜某屡屡出轨,还多次动手打李某。忍无可忍的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3月3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河南全省共作出118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尽管如此,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制约,不愿诉诸法律。

丈夫不仅家暴还出轨

判决书显示,1993年,杜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随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很快,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随着儿子的出生,由于双方生活习惯、观念等的冲突,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有一次,杜某酒后对妻子李某大打出手。

想到之前丈夫对她的好,又怕事情闹大了遭街坊邻居笑话,再加上孩子还小,李某便忍住了。之后,杜某对李某非打即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李某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也多次进行调解。

被殴打还不算,李某还发现丈夫杜某出轨了。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杜某给妻子李某写下了两份保证书。

随着所在村庄的拆迁,两人又开始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后经两人所在村庄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两人始终不能重归于好。杜某便先后两次向惠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依法驳回。

2016年10月,眼见丈夫杜某屡教不改,李某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丈夫杜某支付5000元物质损害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

判决精神赔偿有依据

“我同意离婚,日子早就过不下去了。”杜某在法庭上表示,“但我不应该支付损害赔偿金,我们离婚,她也有责任,且夫妻俩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要求同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害数额的确定,考虑到原告对家庭的贡献,且原告系无过错方及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为5000元,遂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使用及居住权,原告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且享有对应的拆迁收益,案件受理费由两人平摊。

惠济区法院常务副院长慕宏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关系重大。而作为一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内部的不良现象,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还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慕宏伟认为,在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受传统思想影响、碍于面子或害怕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而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又存在时效性,如果耽搁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损毁或灭失,不利于事后的权益保护和救济。还有一些当事人在家庭暴力后又和好,这些都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造成了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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