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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防诋毁英雄(1)

2017-03-01 07:52:18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赵小鲁:《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若干问题

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回避的立法课题。能否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首先不是学术理论问题,也不是立法技术技巧问题,而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

《保护法》的制定,涉及许多理论和现实争议。比如,是否可以用修改《褒扬烈士条例》的方法,解决保护英雄名誉的问题呢?答案是不可以。《褒扬烈士条例》自有其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但是,《条例》没有保护国家英烈内容,也不可能回答和解决当前意识形态斗争中的问题,不能满足新时期保护烈士名誉的需要。

第一,从立法层级上看,《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二,从内容上看,《条例》主要涉及烈士的评定、褒扬金和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对国家公务人员违反条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条例》没有涉及烈士名誉保护。

第三,《条例》无法解决反击历史虚无主义面临的很多法律法理问题。这些问题是:民族复兴和保护烈士名誉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呼唤民族英雄情怀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振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关系;烈士名誉和革命历史的关系;革命历史和执政党的关系;革命历史和不忘初心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保护革命领袖名誉的关系;保护革命烈士名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为什么要保护烈士名誉,如何保护烈士名誉;特殊保护的问题;保护烈士名誉和历史研究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言论自由的关系;侵犯烈士名誉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侵犯烈士名誉的追究主体问题。

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代替《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吗?答案也是不可以。就保护国家英烈名誉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将在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留下标志性的一笔。但是,司法解释是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司法检察和司法审判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其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司法解释不能替代国家立法的五大功能。这五大功能是:

第一,政治功能。法律的第一功能是政治功能。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居于国家社会主导地位的统治阶层(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中国,法律是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社会功能。国家立法将对社会尊崇英雄,扬善抑恶起到指引作用。

第三,文化功能。国家立法将有助于弘扬红色文化,张扬民族英雄情怀。

第四,规范功能。国家立法将有助于惩恶扬善,逢奸必究。

第五,法理功能。例如,《保护法》就是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等典型案例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对国家英烈进行特殊保护,会不会导致社会舆论的撕裂和对立呢?答案是不会。一个社会在民主发展进程中,社会思潮的多样化是正常现象。然而,这种多样化不能动摇主流意识形态的一元主导。没有主流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必然要分裂。在中国,主流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与爱国主义,是崇敬学习追随英雄的“英雄情怀”。

有人提出所谓防止社会舆论撕裂和对立,实质上有利于一些人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旗号诋毁英雄。这恰恰是世界各国立法所反对和禁止的。根据中国宪法,言论自由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他人的名誉和荣誉;必须承担不得损害共产党的领导,不得损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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