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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法院一案两判 被冒名贷款者反成被告

2017-01-13 22:31: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济南1月11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就同样的被告、同样的诉讼标和同样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会重复受理,这是法律上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近日有山东巨野县的民众反映,2011年和2014年被巨野县人民法院以“借贷纠纷”这一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判了两次。

更为蹊跷的是,直到法院将他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他才知道自己被人告到了法院。从来没有参加过这场诉讼活动,也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要求参加诉讼的文书,当事人怎么被判了两次?

  2011年作出的判决书

  2014年作出的判决书

巨野县的刘伟莫名其妙地被列入法院的失信执行人名单。这场无妄之灾,导致他最近失掉一单500万的生意。如果不是11月份银行卡被冻结,或许他至今也不知道自己名下背着一场官司,两份判决。据刘伟介绍,“我的微信绑定了一个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上面显示此卡不能用,我去工商银行ATM机上取现金,卡显示有余额但可用余额是零,取不了钱。第二天我去工商银行柜台,问是什么情况,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说我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

根据日常经验,刘伟找了有权限冻结银行卡的司法部门,最终在巨野县人民法院,他拿到了两份判决书。刘伟表示,案卷当中的签字,并不是自己签的,并且同一个案子判了自己两次,两次判决结果不一样。

两份盖有巨野县人民法院公章的判决书显示,刘伟涉诉原因是2008年8月给一名叫张纪雪的人做了担保,张纪雪从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出为期一年的50万资金,用来承包土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张纪雪只还了一千块钱,剩下的连本带息至今都没有偿还。2011年9月16日,巨野县法院作出巨商初字第475号判决书,判令张纪雪还本付息,刘伟和另一保证人对信用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10月21日,巨野县法院又作出巨商初字第48号判决,认为在保证期间即约定还款日2009年9月20日之后两年内,巨野县农信社没有提供要求刘伟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中没有关于2011年那份同案判决的任何记载,但在两份判决书中均载明,包括张纪雪、刘伟在内的三名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因而缺席判决。

刘伟说,按照2014年的判决,这起借贷纠纷本来没有自己的责任了,但法院实际上却执行了他这个保证人,这是整个事件荒唐的第一个地方。“一个案子判决两次。举个简单例子,我应该判死刑,不能拉出来再枪毙我一次。第一次判决是生效的,我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执行,不知道为什么。第二次又重新起诉了一次,法院重新判决,我不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把我不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了。”

荒唐的第二个地方在于,在银行卡被冻结之前,刘伟根本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整个过程我都是被冻结了以后才知道,没有给我送过任何传票,没有任何通知,我一概不知情。法院送传票时肯定需要有送达回证,没有送到我手里但上面还签着我的名字。送达回证上的签字不是我的,是别人代签的。”

事件的第三个荒唐之处是刘伟根本不认识主借款人张纪雪,更不可能给张纪雪做保证人。

巨野县法院的一位负责人给刘伟的解释是,此前曾经就诉讼一事,以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债务纠纷中借贷关系明确的,如果债务人在起诉时或案件审理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刘伟的状况显然不是下落不明。既然公告送达了,送达回证上刘伟的签字又是怎么来的?在调查中,记者发现这起事件当中还有更荒唐的地方,判决书中载明的,刘伟给提供贷款担保的张纪雪,也不知道这两份判决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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