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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大修,关乎中国6亿人的生存...

2017-11-02 08:42:22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朱道林还特别强调,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存在“一次性买断”这种说法。因为,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承包权,如果部分农户的承包权不存在了,相应的经营权自然不存在。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同样,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朱道林还指出,尽管通过立法手段确保了农民的权益,但后续还需监管上加大力度。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涉及利益主体的利益取向,做什么最挣钱,他们肯定有选择。“但可以明确的是,农业用地用于搞建设,肯定是不行的。”

至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采取哪种交易方式,朱道林认为,应该交给市场,交给相关的产权主体来决定,要相信市场本身的智慧。

(责任编辑:卢书敏 CL1259)
关键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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