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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庭审:ofo称擅用行为损害财产权

2017-09-15 13:46:49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9月15日9时30分许,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在当天的庭审中,ofo小黄车公司认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孩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童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机械锁密码不变、难锁牢是缺陷

在法官的提问下,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明确,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对此ofo小黄车公司承认事发后确实发现涉事自行车车身上没有警示标志。

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械锁密码是不变的,一部车一种密码,最快三秒可破解;这种机械锁比较难于锁住,需要按下按钮将锁挂上去后再手动将密码拨乱;另外计费与上锁无关,无法限制使用人将机械锁锁牢。涉案单车的锁具只需要按下去,没有打乱密码,所以造成了受害人一按就开锁,这就是缺陷。”

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由于机械锁存在缺陷,未锁率很高,且ofo公司在车身上没有警示,也没有派人巡查管理、没有对缺陷车辆进行召回近,造成此次事故。”ofo公司可能一开始不知道有缺陷,但是媒体报道出相关事故后,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召回、跟换。产品因为缺陷造成伤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ofo:受害人擅自使用共享单车,损害了ofo的财产权

ofo小黄车公司提出辩护意见称,高童通过非常程序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原告在起诉中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为由,偷换法律上的“缺陷”概念,并混淆扩大解释为自行车存在缺陷,并要求ofo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共享单车并不是共有单车,可任由任何人随便骑、随便使。骑行、使用共享单车须按照ofo共享单车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每次使用均需经ofo同意、确认后,并发送密码才可使用,即双方形成租用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后,才可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占有、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均为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高童小朋友擅自开锁,违规使用他人财产亦已构成侵权,并最终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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