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聚众阻挠建设施工 组织参与人员获不等刑期

2017-09-14 16:56:4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云、吴某、陈某丰、吴某连分别以中铁十六局未发放土地补偿款,大墩搅拌站未给村民分红为由,先后组织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陈某强、李某池等人以言语制止、阻挡机械设备、搭棚驻守、围堵大门等方式阻工、生产,致使上述公司不能正常施工、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某云、吴某、吴某连、陈某丰是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陈某强、李某池是积极参加者。在积极参加者的人员中许某存作用相对较大,陈某强、李某池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许某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陈某强、李某池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丰、吴某连也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陈某丰、吴某连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许某存、李某明、陈某美、李某玉、许某娣、黄某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李某池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云、陈某丰、吴某连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陈某云、陈某丰、吴某连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海南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