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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公平保护利害关系人 依法审慎使用重整计划

2017-09-13 11:12:2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记者张则华)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人杂志承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日前在法制日报社召开。《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经十周年。《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破产法下一步应该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和解制度、跨境破产、个人破产等八个方面进行修改。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座谈会上,李曙光表示,“10年前,我也想不到《破产法》会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但现在,它已经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突破口。”此外,李曙光教授还就破产法在下一步实施与发展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六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未来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来处置僵尸企业,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要少干预、少插手,更多让破产法说话;第二,要注意区分僵尸企业和危困企业,对症下药;第三,这新一轮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好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第四,要注意发展和规范管理人队伍,加强自律机制;第五,要强化破产司法的专业性、独立性与公正性;第六,要形成更好的、更宽容的、给机会的破产文化。

最后,李曙光教授对未来破产法立法的八个修改方向也进行了展望。第一是,建议在法律上给予破产法庭一个地位。第二,建议设立破产管理局,让政府部门也参与到破产管理程序。第三,目前管理人的选任由法院指定,建议由债权人来选择管理人,这样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规定。第四,现在和解制度基本上用不上,建议把和解制度改成强制和解。第五,建议对重整当中的强裁以及预重整制度等重整制度在破产法当中予以修改。第六,目前破产法没有对跨境破产的规定,建议在立法中增设跨境破产制度,明确境外管理人的身份。第七,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第八,建议在破产法中增加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认为,破产法这10年来对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跟1986年的破产法相比,进步非常大,程序相对也更为完善。但是,破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问题,一方面是配套措施不完善,存在超越法律去创造很多东西的情况,甚至有一些法官在实践中按照美国的法律来操作中国的破产程序,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事情。破产法经过了10年之后,实践对理论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我们应该通过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从破产法实施的背景来看,破产法在2006年颁布的时候,充满了市场经济特色。但实际上,这十年中破产案件一年比一年少,这本身反映社会对破产法的接受程度。而最近这两年破产又回到了一个特别热的状况,但破产法始终没有摆脱工具的背景,破产法本身面对的生态并没有太大的改观。下一个10年,破产法可能会进入3.0版本,即可能会进入到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甚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这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所以下一步破产法的进化要回归到它的经济属性,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才是破产法应该完善的方向。

本次研讨会还邀请到中国国企改革最早的参与者之一、原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李途纯先生,就曾经轰动国内外的太子奶破产案进行了案例分享。2010年6月,李途纯因遭受构陷而被捕,15个月后被无罪释放。在李途纯被捕后不久,太子奶株洲三家公司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和2010年9月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11年11月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执行阶段。李途纯称,目前其名下湖南红胜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200多亩土地、近2万平方米房产等资产也被一并错误的纳入重整资产,其正就该部分个人资产进行维权诉讼。

李曙光教授听完太子奶集团破产案例后表示,破产重整方案应该有执行人和监督人等一揽子方案,否则就是有缺陷的重整方案,目前有一些法院对于破产重整计划的规定是比较粗糙的,这也是破产法实践中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如果法院的重整裁定做了一个商业判断,这个商业判断又不符合商业的规定和实践,甚至还有可能侵害到参与者的权利的话,法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本次研讨会中,经济观察报记者张恒还就其历时一个月完成采访的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进行了分享。2012年,老庄吉集团发生危机,2015年初,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庄吉集团旗下6家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如今,五年多时间过去,新庄吉集团仍与供应商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债务纠纷中。

随后的讨论中,专家们分析认为,为推动企业破产法实施,有必要开拓视野,借鉴和学习包括英国在内的破产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树立正确的破产法治理念。在立法中应研究建立督促企业经营者尽快启动破产程序的制度;在司法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破产成本,探索破产快速审理方式。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保护方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要公平保护同类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尤其要依法审慎使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针对当前破产管理人报酬不尽合理、缺乏统一管理机构、履职不畅等问题,大家认为应当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管理人报酬、管理和履职保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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