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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案:复仇者的免死金律

2017-09-08 08:16: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东平府府尹陈文昭的精明恰在于此。在阳谷知县那里,虽然“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又想他上京去了这一遭,一心要周全他,又寻思他的好处”,有意为武松开脱,但仅仅是杜撰了一些经不起推敲的情节而已,对武大的死因,特别是对武松杀人行为的复仇性质丝毫没有涉及。而东平府的陈府尹强调的就是复仇,因为要减轻或免除武松的罪责,非如此不可。正是由于陈府尹的努力,在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涉及武松部分,开头就是“系报兄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也正是这句“系报兄仇”,武松没有被判死刑,而是“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这大概是武松以及作为读者的我们,能够接受的一个结果。

然而,在宋代,除去少数非典型的复仇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均获得“义之”“特贷之”的无罪判决。据台湾学者陈登武的考证,唐中叶以后,只有一个复仇的案例中案犯被处死,北宋和南宋总共也只有一个案例。由是观之,在当时的司法语境下,综合武大之冤,西门庆、潘金莲、王婆之恶,武松复仇行为的光明磊落等诸多因素,武松的行为不但不能被追究责任,相反,是应该予以嘉叙的,要“壮其烈而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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