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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案:复仇者的免死金律

2017-09-08 08:16: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作为打虎英雄的武松,即便连杀三人,也会被“民意”赦免

吕则龙/绘画

第二十六回,武松手刃仇人,为兄报仇,该回的回目称为“郓哥大闹授官厅,武松斗杀西门庆”,而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中,也称“……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然而,问题在于,武松是“斗杀”西门庆吗?

宋代全面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就杀人这一行为,有着细致的分类和归纳,具体包括“谋杀”“故杀”“劫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等七类杀人行为或罪名,俗称“七杀”。就“斗杀”而言,顾名思义,可概括为因斗、殴之事而杀人。从主观方面看,“斗杀”的犯罪人对行为结果并非主动或积极追求,而是持放任的态度。《疏》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沈家本谓:“凡斗殴杀人者,此往彼来,两相殴击,本无害人之意……”就武松杀死西门庆而言,在客观方面,两人虽然有相互殴斗的事实,但在主观方面,武松为报兄仇,对西门庆的死亡结果持主动追求的态度,这和“斗杀”所强调的“元无杀心”的主观方面截然不同。由此,武松杀西门庆,并非是“斗杀”,而属于“故杀”。即有“害心”而杀人。

值得注意的是,依宋代的法律制度,只要拿起兵刃,即表明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杀罪。第十二回,杨志卖刀,遇到泼皮牛二,两人相互打斗,杨志将牛二杀死。这里,杨志杀死牛二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非常符合“斗杀”的特点,但根据当时的制度,杨志的情况也非属于“斗杀”,应属于“故杀”,其原因在于,“斗杀”是不能用兵刃的。用兵刃而杀,则彰显杀心,应认定为“故杀”。《宋刑统·斗讼》“斗殴杀人”写得明明白白:“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基于此,《水浒传》中,“鲁智深拳打镇关西”一节,才是当时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斗杀”。

有意思的是,第二十七回,阳谷知县因为感念武松的人品、功劳,在一审时,就事实认定部分,有意出具了一份虚假司法文书: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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