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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玩偶惹纠纷 用他人演绎作品侵权风险大

2017-09-07 13:57:1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一提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想必很多人的脑海中立刻会闪现出那个长着大大眼睛、留着小盖儿头的卡通形象。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擅自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卡通形象制作成玩偶,而被央视动画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一案。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一审判决,大头儿子公司和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

原被告对卡通形象权利各执一词

央视动画诉称,该公司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经调查,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而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了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央视动画认为,大头儿子公司和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涉嫌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和销售,并立即销毁现有涉嫌侵权产品;判令大头儿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判令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

对此,大头儿子公司辩称,首先央视动画公司应当对其依据哪个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请求权予以明确。其次,该公司没有侵犯央视动画公司的著作权,因为该公司使用的动画形象是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原作品,央视动画公司据以起诉的著作权系演绎著作权,经过比对被控侵权玩偶在整体形象、身体比例、头面部特征、造型修饰处理手法上,均与原作品实质相同,而与央视动画公司演绎作品的独创性毫不相同。故不同意央视动画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时代佳丽公司则辩称,该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店铺销售的产品是正规渠道采购,不是该公司设计生产,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在收到传票后,该公司已经将涉案产品下架,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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