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两原告称,其拥有热播综艺节目《跨界歌王第二季》歌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并可对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案涉歌曲
《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陈建斌第三期独唱曲目)
《当时的月亮》(姚晨与王珞丹第三期合唱曲目)
《小幸运》(江珊与梁译木第三期合唱曲目)
《被遗忘的时光+我要你》(江珊第三期独唱曲目)
《Sexy Back》(任嘉伦第三期独唱曲目)
《贝加尔湖畔》(姚晨第三期独唱曲目)
《Besame Mucho》(梁译木第三期独唱曲目)
两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酷我音乐web端、pc端以及手机app等载体以多种方式向公众传播、提供两原告享有独家权利的上述歌曲,侵害了其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两原告将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通过其主办的网站、电脑、手机、平板客户端及以其他形式的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提供案涉歌曲;(2)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3)赔偿两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4)在其运营的酷我音乐官方网站主页及该网站各大客户端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期限不低于30天;(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互联网音乐软件公司,案件涉及互联网环境下诉讼双方关于音乐作品版权纠纷等问题。
本案择日开庭审理。(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