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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在押人员虚假立功如何定性

2017-09-03 08:20:5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王某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要件。首先,从受王某帮助的“在押人员”的身份来看,“在押人员”的身份属于“犯罪分子”范畴。“犯罪分子”应统指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而不局限于经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理由是: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这里的“犯罪分子”是指刑事被告人;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这里的“犯罪分子”则是指罪犯。可见,刑法条文中的“犯罪分子”泛指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范围包括被指控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33条规定,“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应予立案。就本案而言,王某帮助相关在押人员伪造检举立功材料,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且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帮逃”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最后,从王某行为侵害的客体来看,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致使7名在押人员最终得以从轻和减轻处罚,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体要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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