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吴晓灵:从资管市场看金融立法应统一认识新老划断正本清源

2017-09-02 18:10:5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监管金融活动的时候,最核心的立法原则是明确资金的来源。吴晓灵分析“‘玩’自己的钱给他自由。‘玩’大客户的钱让他们承担风险。‘玩’小客户的钱必须重点监管,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的利益,会有搭便车问题,因而必须有监管当局来监管。”吴晓灵进一步分析,“如果通过基金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募集了资金就是公募基金,投资方向要通过法律给予一定的限制;如果是少数合格投资人的资金,则投向由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通过合同约定投向,不管是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债权,还是已上市的股权、债权,或者是另类投资、文物、红酒其他投资方向,只要投资人相信资产管理人,愿意签订这样的合同,就是可以的。所以我们的立法不必去立什么股权基金法、什么证券基金法、什么另类投资基金法,只要你把这公募还是私募给确定下来,即公募给予一定的约束、私募要严格合同要素。我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有一个非公开募集就是约定了合同的要素。”

  另外要拓宽公募基金的渠道。银行理财产品适应了非合格投资人风险偏好较高人群的投资需求,就是它投资非标的产品但以5万元为起点,实践证明风险还是可控的。“我们应该通过修订基金法,适当的扩大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即在一定的比例内投资非标产品。”吴晓灵分析,“非标产品有一个会计核算的问题,标准化上市的,它可以有市值评估,没有标准化上市需要确定一下估值方法。银行现在是按照历史成本法来估值。在拓宽了投资的标的之后,可以适当的提高投资人的门槛,银行现在是5万元,这样就可以满足一块钱到一百万元投资之间的大量客户需求。”

  3. 修改信托法,对营业信托列专章给予法律地位,并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们现在只有信托关系法没有信托的经营法,而这种信托经营的机构他们的立法分别在银监会和证监会,这样管理很混乱。在大资管时代,为了统一市场管理,我们应该在信托法当中对于资产管理机构、对于信托经营给予法律的明确。”吴晓灵说。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