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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从资管市场看金融立法应统一认识新老划断正本清源

2017-09-02 18:10:5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1. 修改证券法,应该将集合投资计划明确列为证券,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已经看到资管市场的乱象想解决这问题,但我认为如果不明确它的法律关系和它金融产品的属性,光制定统一的标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什么叫证券?我认为从中国的文字上看非常好明确,证就是证明,券就是一张纸。”吴晓灵解释,“证券是代表着一定财产权益的,可均分、可转让或可交易的凭证或投资合同。我认为按照这一定义去评估证券产品,包括美国证券法当中的那一系列的列举,基本上是可以涵盖的。那些不能分割的凭证,比如说房产证它是一个凭证,但是它是不能够分割转让的,除非把它证券化。把所有的房产证它的房租收益作为抵押发行证券,权益的证券化就是房地产投资收益凭证(REITS)。”如果我们不能够拓展证券的定义,我们现在很多权益的证券化都不可能得到合法的地位,中国那么多文交所、科交所、股交所实质上就是想做相关权益的证券化。如果我们能够在这些问题上获得共识,就可以极大的增加我们财富的流动性和增加财富性的收入。

  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披露,是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的交易。监管的边界是什么?就是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或合格投资人,有200人的限制。当然这200人规模太小,随着我们金融秩序的稳健,以后可以逐渐扩大到500人、1000人,但是如果连200人的界限都控制不好的话,急于扩大人数实际上会带来一定的混乱。

  在证券法里,如果把基本的理念,就是把集合投资计划作为一个证券的调整范围明确下来,对于监管的统一是非常有好处的。现在大家都承认基金是证券,为什么集合投资计划不能承认它是证券?我认为应该可以承认。

  2. 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吴晓灵建议将该法律名字改为《投资基金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厉一宁教授牵头起草《投资基金法》,争吵五年没有统一认识,那一届财经委为了完成立法任务,在前面增加了“证券”两字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实际上把《证券投资基金条例》上升为了法律。当时的争论焦点是什么?主要是认为基金有各种各样的类型,《投资基金法》怎么能够涵盖这么多的基金?实际上,金融监管的重点是资金的来源。对投资监管的限制取决于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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