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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文科女”

2017-09-02 08:20:5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一家生产农药的公司两年不到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排放至浙江多地的河道、小溪、停车场等处。这起环保大案的判决虽然生效至今已经两年,但是,作为此案公诉人,我记忆犹新。

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化工厂是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为了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的处理成本,金帆达公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倾倒到浙江省境内的河道、溪流、橘林、下水道等自然环境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13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院领导又把案件交给我办理。

当时,我还在哺乳期,于是决定提前给孩子断奶,把孩子交给我妈妈照顾,还在单位附近租了房子,以便办案。案卷堆得如小山般高,最大的困难在于,不仅自己没有办理此案的经验,以往也没有类似案例,更可怕是的还有那些农药化工专业知识,草甘膦是什么?母液又是什么?……对于“文科女”的我确实是个大考验。

我一方面借助网络恶补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在衢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多次组织、联系下,向浙江省环科院等单位的专家请教,同时了解金帆达公司有关生产资料。经过一个多月的攻关,我对金帆达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了一部分,对草甘膦酸母液、碱母液的标式这类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也能与专家顺利交流了,以至于后来在法庭上,辩护人请来的高校化工专家也说我可以客串“农药化工专家”。

几经研讨后确认,涉案草甘膦母液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可以直接认定属于危险废物而无需鉴定,由此解决了涉案废液性质问题,这一结论后来也被法院判决采纳。最终,我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金帆达公司、新禾公司和金帆达公司总经理蒲某、副总经理杜某等1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5年5月8日,龙游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全部认定,认定两家被告单位和18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金帆达公司罚金7500万元、新禾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蒲某等18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同年8月,衢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此案也被评为2015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我也因此被浙江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荣誉是对工作的认可,作为检察官,办好每一个案子,对自己负责,对法律尽责,我别无他求。

(整理:中国检察好故事侦探团成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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