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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部分路段机动车限行给“暴走团”让路 是否侵犯司机路权?

2017-08-27 21:40:4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记者崔天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7月8日,山东临沂一出租车司机开车冲进了一个老年健身暴走队伍,造成一死两伤。虽然司机操作不当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所谓的“暴走团”同样引发了争议:一大队人就这么堂而皇之地在机动车道上走,心怎么就这么大?

当然,同时有人提出,这里也有健身场所不足的问题,老年人的健身需求也得尊重等等。在这样的争议中,临沂交警给出的行动是:约谈部分暴走队伍的队长,并开展现场执法行动。而面对同样的问题,山东青岛交警则使用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考方式。

晚上6点半,正是晚高峰的时间,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的几个路口却立起了醒目的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显示从晚上6点半开始一直到晚上9点钟,巫峡路、刘家峡路、西陵峡路和瞿塘峡路等共计约500米的路段都会采取限行措施,为的正是保障上千名居民组成的6个“暴走团”的交通安全。换句话说,就是让机动车给暴走团让路。

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中队长纪尚松解释,八大峡广场的每支暴走队伍几乎都排成五列,每晚绕广场走8到10圈,狭窄的人行道根本容纳不下,就占用了车行道。限行前,人车矛盾时有发生。人车混行,那为什么在机动车道上是让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呢?

纪尚松:这个时间段,经过这个路段的(车辆)大约有三十辆到四十辆之间,对这样的车辆,我们就是沿刘家峡路、瞿塘峡路往东疏导。

此外,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工作人员昨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就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

梳理一下,青岛交警采取的封路让机动车给暴走团让路的措施,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于情,暴走团多,机动车少;于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可以封路。然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玲认为,交警部门适用法律错误。

陈玲:“大型群众活动”一般不是指每天都进行的常规健身活动,而是比如说马拉松之类的不定期举行或者偶尔举行的活动。暴走或者说广场舞之类,应该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大型群众活动”之列。

这是“于法”的部分,我们再来说说“于情”。确实,全民健身是一种越来越迫切的公共需求,但可以因为暴走的人多,开车的人少,就用这种行政手段来限制甚至剥夺少数司机的路权吗?何况,司机在机动车道上开车是天经地义的,反而是暴走团擅自占用机动车道,涉嫌道路交通违法。

对于这个问题,最大的利益攸关方,也就是暴走团的看法当然是没有悬念的:我们就是有种很大的幸福感,政府做的这件事,没想到政府行动这么快。没想到的,我们就在这个群里里面,发自内心的,都积极地发言说“政府太给力了。

而司机的看法就很分化了。一些司机认为:

没什么不方便。就绕这么一点路。

我觉得可以分开说这个问题是吧,其他的季节我觉得就没有必要封路。就说这三个月把这个路开辟出来,作为一个夏季的健身广场,我觉得也挺不错的。

也有司机觉得,封路并不是长远之计:应该说封闭不是一个很积极的措施,要是想长远的打算的话,还得靠政府部门把这一对矛盾给解开。

那么问题来了。从今年6月,青岛老年“暴走团”在超车道上健身让网友惊出一身冷汗,到开头我们提到的临沂出租车冲入暴走队伍,再到青岛交警封路让机动车给暴走团让路。这一对矛盾,政府部门到底应该怎样解开呢?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玲认为,利用行政手段来调节社会利益冲突未尝不可,但必须遵循三个关键词:合法、合理、科学。

陈玲:关键是说他的封路行为是不是合法的。或者说它是经由合适程序做出的合法行政,那这也可以。但这种在利益表达的过程中,你是否给机动车主以表达的空间?在做行政决策的时候是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发声?或者说司机绕行的过程中,绕行的成本多大?涉及的人群、绕行的时间成本,可能带来的交通损失,做没做计算和评估?如果是经由合理合法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我觉得可以予以支持。

具体到封路让机动车给“暴走团”让路这件事,至少从交警部门目前给出的通报和解释来看,决策作出前司机这一方的表达空间确实不大。至于说程序的合法性问题,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交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他们还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备,获得批准后才开始具体执行。限行初期,他们对于闯禁行的驾驶员将以劝导教育为主,等大家熟悉了禁行措施,他们就将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但抛开前面我们这一系列的分析,抛开一切现实与感性的纠结,我们还是不得不问一些最朴素的问题:机动车道难道不是给机动车行驶的吗?让合规的给违规的让路,算不算反客为主、法不责众?即使司机大度,觉得绕点路就绕点路了,那这样的处理方法,会不让更多的暴走团同样反客为主,要求同样的“路权”?

公路的根本意义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通行的需要,而不是用于暴走运动。让社会总体利益给“暴走团”让路,让少数人的利益凌架于多数人的利益之上,这是本身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利剥夺和不公平。道路交通法的意义就在于各行其道,充分行使自己的路权,互不越界,唯有此公共交通的秩序才能顺畅。

这些问题,除了归根结底到公共资源与公共需求的矛盾之上,更需要考虑,如何在资源分配的过程当中,让行政手段保持在合法科学的轨道之内;如何既分配好现有资源,有把蛋糕做大做好?这些问题的答案,恐怕都不是一封了之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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