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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部分路段机动车限行给“暴走团”让路 是否侵犯司机路权?

2017-08-27 21:40:4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当然,同时有人提出,这里也有健身场所不足的问题,老年人的健身需求也得尊重等等。在这样的争议中,临沂交警给出的行动是:约谈部分暴走队伍的队长,并开展现场执法行动。而面对同样的问题,山东青岛交警则使用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考方式。

晚上6点半,正是晚高峰的时间,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的几个路口却立起了醒目的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显示从晚上6点半开始一直到晚上9点钟,巫峡路、刘家峡路、西陵峡路和瞿塘峡路等共计约500米的路段都会采取限行措施,为的正是保障上千名居民组成的6个“暴走团”的交通安全。换句话说,就是让机动车给暴走团让路。

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中队长纪尚松解释,八大峡广场的每支暴走队伍几乎都排成五列,每晚绕广场走8到10圈,狭窄的人行道根本容纳不下,就占用了车行道。限行前,人车矛盾时有发生。人车混行,那为什么在机动车道上是让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呢?

纪尚松:这个时间段,经过这个路段的(车辆)大约有三十辆到四十辆之间,对这样的车辆,我们就是沿刘家峡路、瞿塘峡路往东疏导。

此外,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工作人员昨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就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

梳理一下,青岛交警采取的封路让机动车给暴走团让路的措施,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于情,暴走团多,机动车少;于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可以封路。然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玲认为,交警部门适用法律错误。

陈玲:“大型群众活动”一般不是指每天都进行的常规健身活动,而是比如说马拉松之类的不定期举行或者偶尔举行的活动。暴走或者说广场舞之类,应该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大型群众活动”之列。

这是“于法”的部分,我们再来说说“于情”。确实,全民健身是一种越来越迫切的公共需求,但可以因为暴走的人多,开车的人少,就用这种行政手段来限制甚至剥夺少数司机的路权吗?何况,司机在机动车道上开车是天经地义的,反而是暴走团擅自占用机动车道,涉嫌道路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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