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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男子被刑拘

2017-08-16 15:49:2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就该案而言,张新年律师认为,首先,嫌犯在火车站这种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实施上述行为,本身已属情节恶劣;其次,其猥亵的对象经权威部门核实尚不满14周岁,符合刑法意义上儿童的定义,故可进一步明确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表示,“公众出于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多数呼吁一律严惩。但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必须兼顾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均衡和刑法的谦抑原则。”他认为,根据《刑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但如何选择适用当前的案件,同样没有明确的标准。” 邓学平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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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或不受“无子女”收养限制

事件从12日被曝光开始,就有网友质疑“段某一家的收养程序是否合法”。对此,张新年律师解释说,我国法律对收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据公安机关披露,嫌犯是受害女童所在家庭的哥哥,而《收养法》明文规定,如果不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无子女。

“初步来看,如果该家庭不是离婚后重组,一般情况下根本就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也不可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张新年律师认为,如果是违规办理,则收养行为应属无效;如果受害女童是买来的,则该家庭户主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尚有待公安及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分析说,该案中,如果认为养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他认为,当地民政局可以先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然后再确定是否要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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