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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猥亵女童确认系养女 律师:男子或判五年以上重罚

2017-08-15 21:36:0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整个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尚缺位”

“南京猥亵女童案”持续至今,社会各界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关注此个案,也开始更多的思考我国法律对收养人保护规定是否全面?邓学平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坦言,目前我国被收养人保护的立法漏洞多,比如《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整个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全部是送养人和收养人决定,被收养人是缺位的。邓学平解释说,在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过程中,被收养人没有发言权,角色被立法忽视,故而是缺位的被收养人没有发言权。

“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那么只要不满十八周岁,难道自己被虐待、遗弃,自己还不能维权吗?”此外,邓学平还补充说到,关于收养关系,目前只要有收养协议即告成立,建议所有的收养协议都必须公证或者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审批和备案。只有这样,非法的收养才能纳入监管。

“智障成年人、残疾人都应当可以被收养。”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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