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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和行政刑法并立

2017-08-14 04:17:5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我国刑法的未来趋势

□ 刘艳红

最近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的《行政刑法新论》一书,倍感亲切。我以为,或许我国行政刑法发展的春天要提早到来了。

提起李教授,他的行政刑法研究令我印象深刻,早在2003年我就看到了其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刑法学导论》(基础理论版),以及2005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刑法学》(司法实用版)等著述。

也许是我也关注行政刑法研究的缘故,经常看到李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的有关行政刑法的论文。在行政刑法的定性研究上,我们二人都赞成行政刑法的“双属性说”。然而,像《行政刑法新论》中提出的“在刑法典之外来建构‘行政刑法’”的观点,我还真是第一次听说。

据说《行政刑法新论》是在完成国家课题的基础上得到国家资助出版的,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作为国家社科项目的终评委也对《行政刑法新论》的新颖体系大加赞赏。在陈教授看来,学术观点或许迟早都会被新的观点替代或者被淘汰,但一本书或一篇文章的形式结构美将是永恒的。我敢说,陈兴良教授的该种观点用在李教授《行政刑法新论》一书的体系评价上再恰当不过,在此我深表钦佩。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行政刑法一直是一个引起刑法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立法者多方关注的热点话题。对此,国外学术界不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而且在立法上往往有相应的法典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例如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奥地利的《行政刑法典》、日本的《轻犯罪法》等等。但也正因国外已经有完善的理论可供借鉴,所以我国国内学者进行研究时,往往容易照搬国外的相关制度,而忽视了我国实际情况,最终使得行政刑法的研究遇到了瓶颈——“附而不属”,因此在我国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由此,如何将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与我国立法、司法相结合,是当前我国行政刑法研究所必须迈过的“门槛”。在这一点上,李晓明教授可谓是执著追求几十年,一直辛勤耕耘在行政刑法研究领域,并不断奉献新作。显然,《行政刑法新论》一书无疑是试图解决上述难题的行政刑法领域的力作。

在笔者看来,《行政刑法新论》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研究路径上彻底摆脱了以往在刑法典之内研究行政刑法的窠臼,尝试性地从刑法之外来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刑法。正是基于这种新的研究视角,李教授得出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例如劳动教养制度,学界主流观点都对其“口诛笔伐”,最终导致该制度于2013年被废除,学界对此认为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但是李教授并未盲目或完全认同这种观点,而是理性地指出,“原本类似于‘劳动教养’的制度并非一定要彻底废除,其实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违法与犯罪的社会调剂与防控功能,甚至存在一定的理论上的合理性……实事求是地讲,劳动教养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其立法上的合法性、程序上的正当性和适度性”。这种敏锐的思想、独特的观点、新颖的视角确实值得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研究时借鉴。

更难能可贵的是,李教授并未简单地满足于这种研究路径的转型,而是为此建构了一系列新的刑法之外的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并用制度来拱卫这种新的行政刑法理论体系。

首先,在概念上,《行政刑法新论》批判了以往对于行政刑法的狭义或者广义的定义,而提出了“中义的行政刑法”的概念,认为“它是规定什么是刑法之外的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该行为,最终行为人应承担行政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罚’等行政性刑事责任的行政刑法规范的总和”。并且坚持认为,其中中义的核心是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本书还创造性地提出了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并将其理解为是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缓冲地带。诚如作者所言,“‘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称谓的创立,也为我国行政刑法的深入研究、重新界分与定位开阔了思路,并为现实和未来行政刑法的研究及其所涉及的立法体系的协调、对接及司法实践的操作奠定了基础”。甚至于其还从行为要素、责任要素、价值要素三个方面,提出了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从而进一步深化了行政刑法的理论。

其次,在内容上,由于劳教制度被废止,故我国传统的“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三元制的违法犯罪制裁体系被打破,自然形成了“治安管理处罚—刑罚”二元制的违法犯罪制裁体系。想不到的是,《行政刑法新论》一书在深入系统研究梳理我国行政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行政法—轻罪法—刑法”我国违法犯罪制裁的新体系——称作“新三元制裁体系”,而且这一体系是在依然保持我国现有的行政法体系的基础上建构的,非常实用和不易。而且,本书不仅将行政处罚法中自由罚和财产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人身自由罚纳入其中,还将刑法中的拘役刑、管制以及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行为也作为行政刑法的内容,从而形成了行政刑法的特有机制,在坚持刑法之外立场的同时,也吸收了刑法的部分规定,从而使得理论观点更具合理性与新颖性。

再次,在我国刑事法体系的宏观设计上,基本实现了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特点的“二元结构”模式,即刑法典和行政刑法的并立。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二元并非是国外刑罚与保安处分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实际,从我国法治环境和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刑法之内的“刑罚体系”与刑法之外的“行政刑法体系”或称“附属刑法体系”,并且明确与保安处分之间的不同。

最后,本书还从立法理念与立法内容这两个方面扩展了行政刑法规范,提出了行政刑法程序的具体构建,其中有很多制度颇值得立法者参考,例如简易简化审程序、法官独任制、降低证明标准、不进入刑事登记、轻罪的认罪协商及辩诉交易制度等,显然,这对于提高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或者轻罪的审理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李晓明教授的《行政刑法新论》一书,既旁征博引了国内外学者的诸多见解,又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立法的现状,解决了刑法既定性又定量,而且“附属刑法”没有罪名与刑罚的立法模式、广泛存在涉及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等不同于国外立法的棘手问题。围绕着从刑法之外来建构行政刑法这一核心观点,从概念、内容、责任、程序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的充分论证。本书创新独到、见解深刻,理论指导意义巨大,完全可以认为是行政刑法领域难以绕过的学术山峰。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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