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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和行政刑法并立(2)

2017-08-14 04:17:5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在笔者看来,《行政刑法新论》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研究路径上彻底摆脱了以往在刑法典之内研究行政刑法的窠臼,尝试性地从刑法之外来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刑法。正是基于这种新的研究视角,李教授得出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例如劳动教养制度,学界主流观点都对其“口诛笔伐”,最终导致该制度于2013年被废除,学界对此认为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但是李教授并未盲目或完全认同这种观点,而是理性地指出,“原本类似于‘劳动教养’的制度并非一定要彻底废除,其实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违法与犯罪的社会调剂与防控功能,甚至存在一定的理论上的合理性……实事求是地讲,劳动教养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其立法上的合法性、程序上的正当性和适度性”。这种敏锐的思想、独特的观点、新颖的视角确实值得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研究时借鉴。

更难能可贵的是,李教授并未简单地满足于这种研究路径的转型,而是为此建构了一系列新的刑法之外的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并用制度来拱卫这种新的行政刑法理论体系。

首先,在概念上,《行政刑法新论》批判了以往对于行政刑法的狭义或者广义的定义,而提出了“中义的行政刑法”的概念,认为“它是规定什么是刑法之外的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该行为,最终行为人应承担行政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罚’等行政性刑事责任的行政刑法规范的总和”。并且坚持认为,其中中义的核心是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本书还创造性地提出了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并将其理解为是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缓冲地带。诚如作者所言,“‘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称谓的创立,也为我国行政刑法的深入研究、重新界分与定位开阔了思路,并为现实和未来行政刑法的研究及其所涉及的立法体系的协调、对接及司法实践的操作奠定了基础”。甚至于其还从行为要素、责任要素、价值要素三个方面,提出了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从而进一步深化了行政刑法的理论。

其次,在内容上,由于劳教制度被废止,故我国传统的“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三元制的违法犯罪制裁体系被打破,自然形成了“治安管理处罚—刑罚”二元制的违法犯罪制裁体系。想不到的是,《行政刑法新论》一书在深入系统研究梳理我国行政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行政法—轻罪法—刑法”我国违法犯罪制裁的新体系——称作“新三元制裁体系”,而且这一体系是在依然保持我国现有的行政法体系的基础上建构的,非常实用和不易。而且,本书不仅将行政处罚法中自由罚和财产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人身自由罚纳入其中,还将刑法中的拘役刑、管制以及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行为也作为行政刑法的内容,从而形成了行政刑法的特有机制,在坚持刑法之外立场的同时,也吸收了刑法的部分规定,从而使得理论观点更具合理性与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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