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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评奖励制度的构建(2)

2017-08-09 10:25:2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三是以饱和度确定奖金梯度档次。首先,以结案饱和度为基准,将被考核的员额法官分为上、中、下3个档次,高于饱和度的为上等,等于饱和度的为中等,低于饱和度的为下等。其次,进入上等次的法官按照阶梯等级递增的方法分两级考核兑现,法官完成第一级任务数,即完成任务数在结案饱和度的100%至120%区间的,可兑现对应的第一级梯度奖金;达到第二级任务数的,即超过结案饱和度12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兑现对应的第二级梯度奖金。第三,被确定为下等次的法官以阶梯递减的方法,按比例扣减奖金。

四是奖金直接分配到审判团队。按照预先核定的每名法官的考核档次及法官人数,奖金直接分配到审判团队,再由审判团队兑现到员额法官。同时,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奖金按照员额法官办案数予以确定。

存在的问题

第一,考评难以做到质效的完全统一绩效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法官的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各方面。目前,员额法官奖励性考评内容主要是按照预先核定的审判任务数来确定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考评并不可能全面覆盖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办理案件的效率、效果。导致考评内容单一、不全面、不客观,没有全面体现工作实绩,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素。

第二,未实行扁平化管理前很难保证分案均衡。均衡分案是科学考评的前提,只有在案件资源分配上实现科学公正,才能实现每个法官工作量的实质均衡。目前,人民法院内设审判机构依然以专业审判庭为单位设置,分案只能以先分到庭,再由庭分案到承办法官的模式进行,而不同案由的案件客观上不可能保证数量的均衡。因此,在法院进行扁平化管理改革前,改革方案设定的均衡大分案机制很难得到落实,每位法官的工作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缺少大数据考核平台作支撑还未能做到绝对公平。因法官绩效奖励性考评属新机制,因此相应的技术保障还未到位。目前的考核工作只能以人工方式逐项测算,对每名员额法官能够自动生成按不同折比计算案件工作量的大数据平台尚待开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未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改革初衷。

改革方向

在实行司法责任制之后,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成为提升司法质效、落实司法责任、完善奖惩机制的前提。按照中央的要求并借鉴其他地方的改革经验,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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