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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平台社会责任边界在哪里?(2)

2017-08-05 08:36:0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首先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只针对肇事双方,而共享单车公司显然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邱宝昌介绍说,本案中受害者父母将共享单车公司与肇事方一同诉至法院,主要还是想追究共享单车公司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共同侵权责任。但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共享单车服务的提供者,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共享单车服务首先需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车辆本身没有安全质量问题,共享单车公司很难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邱宝昌解释说。

“原告代理律师曾表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骑的车辆上并没有‘未满12周岁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事实确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那么共享单车公司就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这可能是共享单车公司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首先,共享单车公司平台注册时,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因此共享单车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其次,受害人父母也曾表示,自己和受害人都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这就意味着受害人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的共享单车,因此共享单车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根据要求完善其产品,但这并非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产品质量没有出现问题,且没有任何过错,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企业产品出现伤亡情况,即使企业没有相关法律责任,但出于道义考虑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有别于赔偿,是非强制性的。这就是大型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朱巍补充说,近年来从游戏领域到共享经济领域,在相关热点事件中,总会有舆论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本无可厚非。但也不能一味苛求企业去承担社会责任,反而忽视了家长本身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如果在相关事件中,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在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后,反而要求企业对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未免有推脱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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