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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2)

2017-06-23 20:42:35    央视网  参与评论()人

二、如何判断正当防卫前提条件。我国刑法对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的范围规定较为宽泛,不仅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包括侵犯财产以及其他权利方面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含犯罪行为,还应包含违法行为,故不能将不法侵害片面理解为暴力不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不法行为通常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通过报案、控告、举报可以有效实现对相关权益的救济,如果将其纳入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仅将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问题诉诸暴力,造成更大权益的受损,并且因相关行为性质界定中的争议,可能导致防卫错误。所以,基于正当防卫的“应急性”,应当对防卫对象作出必要的限制解释,也就是要判断不法行为是否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从而确定是否存在防卫必要。如,对非法拘禁行为,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可以成为防卫对象。对侮辱行为,如果仅限于言语辱骂,侵犯人格尊严程度较轻,且仅涉及精神层面的权利侵害,不应成为被防卫的对象;而对肢体侮辱,同时伴有非法拘禁、轻微殴打行为,同时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健康权等,当然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对多个交替、间隔或连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当从整体上评价防卫必要性,即便个别不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或间断停止,但全部不法侵害并未完全终止,且被害人仍面临不法行为继续侵害的危险时,应认定不法侵害仍然存在。我们看到,“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坚持了以上观点,对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然,对认定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标准,如,对不法侵害状态是否结束,是以被害人主观认识为标准,还是以客观上不法侵害是否现实存在为标准,这些问题,在学术界还有进一步研究、探讨的空间。

三、如何判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理论界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总体相适应;必需说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可以综合考虑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仅是指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判断必要限度,不可能脱离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就“于欢”案而言,于欢在其母子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警察已到场后又离开但尚在附近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工具捅刺被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二审裁判文书对此作出全面评判,一方面,结合防卫人面临的冲突烈度和环境情势,对防卫行为的手段、方式和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进行了评判;另一方面,对防卫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保护的法益种类、大小进行了权衡、比较。在此基础上,对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价,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对司法实践在认定正当防卫限度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于欢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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