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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违反竞业限制 员工被判赔付原公司20万(2)

2017-06-15 08:03:21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浦东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属合法有效。吕先生由力克系统公司跳槽至与其有商业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工作,这种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判决吕先生按照约定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向力克系统公司支付违约金,总计约20.4万元。同时,驳回力克系统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力克系统公司与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竞争关系要从实质上审查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告诉记者,随着高收入员工及管理人员增多,越来越多企业会与高管或掌握核心机密的工作人员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以避免不正当竞争。同时,劳动者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

本案即是一起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支付违约金,并由案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竞业限制纠纷。之所以认定吕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李尚伟说,一是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用人单位可免除或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并非免除自身义务、排除对方权利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二是竞争关系存在与否不以列举为唯一标准,而应从实质上进行审查;三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及于第三方,用人单位可以从侵犯商业秘密或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另行维权,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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