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自动发布新闻 > 正文

男子虚假招生骗22人:借用大学办公室在校区办登记

2017-06-07 10:27:11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两男子为了牟利,冒充高校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以此收取钱财,致20多名学生上当受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暂住福建厦门的林某与张某因从事招生工作相识。2016年二三月间,张某在得知林某与H大学有关人员商谈合作招生项目后,便与林某商议约定,由林某负责与校方商谈招生代理,联系校方提供地点,由张某负责对外宣传和招生。

随后,林某以外地中学校长参观为名,通过他人借取H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场所的钥匙,用于招生使用,二人还擅自配置钥匙。接着,张某雇请人员通过电话散布招生信息,以招收定向委培和自考专升本学生为名,向社会公开招生,并安排人员在校区接待和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向每人收取学费人民币5000元。

H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发现有人冒充该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于2016年3月28日在学院官网上声明该院没有联合办学项目、没有委托他人招生,公告警惕招生诈骗。林某、张某当天获知公告消息,并获悉校方正在调查此事,二人经联络沟通后,继续冒用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直至2016年5月14日案发。

自2016年3月至案发当日,张某共冒名虚假招生作案22起,骗取22名学生人民币11万元;林某于4月明确知道张某招生时收费,并未制止,参与诈骗15起,共骗取15名学生人民币7.5万元。

2016年5月14日,因被骗学生报警,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之后,林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张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赔19名被害人9.5万元。部分被害人对张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张某参与诈骗22起,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林某参与诈骗15起,诈骗金额人民币7.5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林某上诉提出,张某诈骗所使用的招生场所非由他提供,原判认定林某参与部分诈骗犯罪有误;其本人在与张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改判。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林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林某提出的诉辩理由,经查,作案过程中,对招生工作的具体事项张某均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与林某频繁联络、商议,林某与校方商谈合作招生项目未成,在获悉校方发布澄清声明后,仍授意张某继续招生。张某雇佣人员招生,收取学费不仅符合林某授意,而且,林某亦供认明知收费并未制止,默许张某继续实施诈骗。客观上林某租用场所提供给张某招生诈骗使用,与张某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此外,林某在原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参与诈骗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因此,原判认定林某参与诈骗起数、数额无误,其起重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其诉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招考入学季须谨防诈骗

每年一到高校招录阶段,形形色色的诈骗信息就会在社会上散播,一些不明真相、贪图便宜的考生及家长往往会被骗子用包装好的所谓“后门”信息迷惑,进而上当受骗损失钱财。对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家长,院校的自主招生计划和定向招生计划都是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学校和计划,国家不予认可。高校招收录取在教育部统一的录取网络系统上进行,教育部指定省级招生机构及各高等学校实施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游离于正常工作体制之外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所谓“内部指标”都是骗局。因此,考生及家长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被诈骗分子引入歧途,落入陷阱。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