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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假招生骗22人:借用大学办公室在校区办登记

2017-06-07 10:27:11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两男子为了牟利,冒充高校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以此收取钱财,致20多名学生上当受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暂住福建厦门的林某与张某因从事招生工作相识。2016年二三月间,张某在得知林某与H大学有关人员商谈合作招生项目后,便与林某商议约定,由林某负责与校方商谈招生代理,联系校方提供地点,由张某负责对外宣传和招生。

随后,林某以外地中学校长参观为名,通过他人借取H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场所的钥匙,用于招生使用,二人还擅自配置钥匙。接着,张某雇请人员通过电话散布招生信息,以招收定向委培和自考专升本学生为名,向社会公开招生,并安排人员在校区接待和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向每人收取学费人民币5000元。

H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发现有人冒充该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于2016年3月28日在学院官网上声明该院没有联合办学项目、没有委托他人招生,公告警惕招生诈骗。林某、张某当天获知公告消息,并获悉校方正在调查此事,二人经联络沟通后,继续冒用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直至2016年5月14日案发。

自2016年3月至案发当日,张某共冒名虚假招生作案22起,骗取22名学生人民币11万元;林某于4月明确知道张某招生时收费,并未制止,参与诈骗15起,共骗取15名学生人民币7.5万元。

2016年5月14日,因被骗学生报警,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之后,林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张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赔19名被害人9.5万元。部分被害人对张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张某参与诈骗22起,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林某参与诈骗15起,诈骗金额人民币7.5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林某上诉提出,张某诈骗所使用的招生场所非由他提供,原判认定林某参与部分诈骗犯罪有误;其本人在与张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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