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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帮人收账被当抢劫犯判10年 服刑3年多改无罪(3)

2017-06-01 08:09:20    封面新闻  参与评论()人

2015年7月13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乐山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及马边县法院的原审、再审判决,发回马边县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9月22日,马边县法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12月7日两次公开审理了该案。

今年5月27日,朱晋川终于等来重审宣判的日子。“早上7点从乐山出发,10点半正式开庭。”朱晋川说,因为已经审理过多次,这次开庭的时间很短,几分钟后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宣布了判决结果。

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晋川犯抢劫(未遂)罪所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判决:朱晋川无罪。

焦点:

A、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审判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是焦点。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晋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胁。

原审判决认定,朱晋川持刀。主要证据包括:朱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认持刀,第1次供述为1米长的砍刀,第2、3次供述为80厘米的“东洋刀”;当事人苏某陈述说,是40厘米长的刀;苏丈夫董某称,是1米长的刀;董某母亲高某称,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还是东洋刀,是1米、80厘米还是40厘米、20厘米?尽管朱晋川当场被抓获,但至今未找到这把“刀”。

于是,再审判决认定,苏某、董某、高某对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异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侦查机关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抢劫的证据不充分。

重审判决则认定,核心证人苏某、董某各自的7次陈述和证言中,仅第一次称朱晋川持刀,后面6次均称“没有看见朱晋川持刀”。

B、是否威胁? 证人陈述前后相反

原审判决还认定,朱晋川威胁苏某拿钱。主要证据包括:苏某陈述说,朱让她“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证言也称,看见朱威胁苏“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样,在苏某、董某后来的6次陈述和证言中,均表示朱晋川没有说过“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对于后面6次陈述和第一次证言相反,苏某在重新作证时表示,“自己不识字,记不清是否听过询问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证时称,“办案人员念笔录时,自己没注意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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