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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真相在这里!

2017-05-17 08:07:28    经济之声  参与评论()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贯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争论。

变化 |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醉酒驾驶”。简单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真相在这里!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过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交警查酒驾让吹气,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百姓,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立即抽血复检;复检确定超标,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艺人高晓松就是北京醉驾入刑的第一人。“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记者从获取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决定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将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第一批试点,同时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罚金刑开展试点。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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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

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引发社会关切。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正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的意图所在。

刘昌松:我认为它已经僭越了立法所规定的范畴,不应该越权,现在是在创制法律了,应把刑法的醉酒驾驶入刑这个条款进行修正和调整。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持不同看法。在他看来,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

阮齐林: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立场,并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执法,所以一时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王宗玉: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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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号凌晨1点左右,演员刘朔驾车途中碰撞到钢制护栏端头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朔属于醉酒后驾驶。

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专家也持不同看法。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是“指导意见”,刘昌松认为,“指导意见”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王宗玉认为,“指导意见”就可以看作“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需要照章执行。

影响 | 新指导意见何时落地?

阮齐林说,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短期内,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一些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不构成犯罪。

转自央广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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