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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肉身坐佛听证会:被告情绪激动 反复陈诉购买过程(3)

2017-07-15 12:47:12    央视新闻  参与评论()人

原告主张,章公祖师肉身是符合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依照荷兰《埋葬与火化法》,无人可拥有其所有权,而福建村民拥有其处分权。但被告答辩状援引佛像扫描结果称,肉身大部分内脏器官不复存在,不是完整躯体,因此不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荷兰《埋葬与火化法》不适用于包含有人类遗体或残骸的艺术品,此案应适用物权法。

专家指出,这尊佛像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恰恰在于其所含的肉身,肉身对村民的精神意义远超过组成佛像的材料,也就是覆盖物。即便章公祖师肉身不能被荷兰法庭认定为“尸体”,也至少构成“人体遗骸”。专家说,人体遗骸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非财产价值。对于原告的返还请求,也应从精神价值出发,以道义角度多考虑其合理性。

【新闻观察】国际公约存缺失佛像回家路漫漫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诸多缺失,“章公祖师”肉身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了解,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个公约主要针对的是馆藏文物,而“章公祖师”肉身像不属于这一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个公约的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没有获得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参照。

据专家介绍,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追索诉讼,可以参考的另一个国际公约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这需要中国和荷兰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在这一过程当中,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果“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得到中荷双方的确认,并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就可以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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