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国际新闻 > 正文

中国为什么对“裁决”说“不”(2)

2016-07-24 08:10:15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不执行”并非中国“首创”

回顾国际司法和仲裁的历史,人们不难发现本案并非历史上首个主权国家不接受国际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案例,暂且不论中国从一开始就明示“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此“裁决”对中国来说本来就不存在什么是否“执行”的问题。

事实上,1986年美国在“尼加拉瓜案”中开创了反对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拒绝遵守国际司法判决的著名先例。该案涉及到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开展的意图颠覆尼加拉瓜政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ICJ)提起对美国的诉讼,并认为国际法院有权管辖并审理这个案件,因为双方都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美国在管辖权审理阶段,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国际法院在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裁决中并未采纳美国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拒绝继续参与诉讼程序,并于1985年10月取消了国际法院对美国的强制管辖权。美国撤回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后国际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实体问题,并最终判决美国败诉。此后,美国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

在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对该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的官方立场。

首先,美国认为,虽然通常应当遵守国际法院的决定,但总是存在着重要的例外情形,尤其是当争端涉及到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问题时。尼加拉瓜案涉及“里根政府奉行的但饱受政治指责的拉美政策”,因此并非是一个能够通过司法判决解决的问题。

其次,美国坚称,对于国际法院有权确定自己的管辖权这一问题——在国际司法上众所周知的“自裁管辖权”概念,国际社会并未达成共识。尽管《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6款明确规定:“关于法院有无管辖权之争端,由法院裁决之。”但美国在致联合国安理会的声明中指出:“《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的磋商历史,以及国际法院、安理会及其成员国对于那些文件的一贯解释,都非常清楚地表明,国际法院所称它对于尼加拉瓜案具有管辖权和审理资格都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根据。”

再次,美国认为国际司法无权管辖政治和军事活动争端。美国主张,尼加拉瓜并没有提交一个可以审理的法律争端;相反,该案涉及到政治事件或军事活动,而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它们不在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最后,美、英等西方大国一致认为,刻意回避争端的政治属性、故意将争议“包装”成所谓“法律争端”,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义务的。美国在致安理会的声明中指出:“本案的危险之处在于,最为显眼的是,尽管尼加拉瓜费尽全力,想让本案看上去象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不能回避中美洲横跨南北美洲这一情形,而隐藏在国际法院的决定之中的问题是,国际法院既无管辖权、也无资格做出这样的裁决。”美国的这一立场得到英国的支持。英国谴责尼加拉瓜时表示,尼加拉瓜没有以诚信原则行事,没有奉行“诚信”原则。

当然,在研究不执行国际司法或仲裁先例时,笔者发现既有美国这样的大国案例,也有一些中小国家同样会以相似的理由拒绝接受国际司法判决。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争端双方均为《波哥大公约》的缔约国。《波哥大公约》签订于1948年,该公约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国际法院在2012年11月作出的判决(相对有利于尼加拉瓜)中认定,对于西加勒比海中的7个争议岛屿,哥伦比亚拥有主权,但准许尼加拉瓜控制这7个争议岛屿周围的大部分水域及海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