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国际新闻 > 正文

联合国维和人员性侵丑闻背后的深层原因(3)

2016-02-02 08:13:12  观察者网    参与评论()人

促使维和行动成员犯罪的另一个因素是联合国自身以及其维和特派团内部的原因:

联合国无刑事调查管辖权

联合国维和行动既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是纯外交手段,而是介于自愿和强制之间的一种特殊手段。唯有会员国才具备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被指控犯罪人的法律能力。

因为联合国并无开展刑事调查的权力,加之维和部队的地位及其人员构成的复杂性,使与此相关的内部人员犯罪问题较一般国际组织人员的犯罪问题更为复杂。如果罪行发生在东道国,而该国又无法起诉被指控犯罪的人或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就需要依赖其他国家来做。如果其他国家未将其刑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在东道国境内发生的罪行,就会出现管辖权漏洞,被指控犯罪人就有可能逃避起诉。这就需要联合国和犯罪行为人国籍国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因此,当事情涉及强奸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时,情况就会变得更为复杂,这大大提高了追究责任的难度。联合国维和人员因此极易逃避惩罚,尤其是作为维和部队军事成员的各个派遣国的军事特遣队成员。尽管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4月15日通过了第57/306号决议,秘书长也发布了《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保护措施的公报》(ST/SGB/2003/13),至今已有十三年的时间,但联合国特派团内部依然存在的大量性侵事例说明,现存的准则、政策和程序以及组织问责机制显然是不够的。

有专家建议拟订一个与管辖权有关的引渡条约,签订引渡条约各缔约方至少可以依据该条约协调引渡事宜,大大便利了追究维和人员犯罪的刑事责任,从而弥补管辖权漏洞,减少有罪不罚的现象。不过,这一建议的不利之处在于,引渡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效,从而限制其适用范围,因为并不是所有国家之间都愿意签订引渡条约。况且制定条约通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维和人员职务豁免权的滥用

维和行动实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都不注重对维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加强其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也没有对参与维和人员豁免权的性质做出清晰的认定。虽然近年来,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对维和成员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责任的追究力度不断增加,规范豁免权的条款也日臻完善,比如《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地位协定范本》就明确规定,“被派往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部队服役的国家特遣队军事人员应享有本协定专门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犯罪行为人越来越不能够依靠其特权与豁免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在实践中,规范豁免权的制度仍不完善,加之维和军人对豁免条款的认知程度有限,滥用豁免权的情形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借此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

维和部队性别比例失调

实践证明,在维持和平的所有领域,按照同样的标准并在同样艰苦的条件下,女性维和人员可发挥与男性维和人员相同、甚至更有效的作用。女性维和人员在当地发挥模范作用,她们通常在以男性为主导的东道国社会中鼓励妇女和未成年人争取自己的权利,并参与和平进程。她们不仅增强了东道国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性侵受害者进行交谈、给予其必要的帮助,而且减少了冲突与对抗、提高了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当地民众的安全意识。但目前来看,在联合国特派团维和人员中,女性仅占军人的约3%,占警察的约10%,占国际文职人员的约30%,维和部队内部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

维和特派团的调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维和人员不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调查是一个关系到联合国国际责任的履行以及受侵害者能否获得适当救济的重大问题。然而,维和部队内部的调查监督机制并不完善,一些主管人员和指挥人员实施纪律的执行力度很弱,纵容军队人员与普通居民之间的不正当往来,甚至包庇和纵容手下人员犯罪,军警巡逻不够,不执勤的维和人员无事可干,一些维和人员没有接受关于行为守则的系统培训等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