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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3)

2016-11-09 18:30:56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

8月18日上午,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消防支队,社会各界人士、消防官兵和遇难者家属举行哀悼仪式,悼念在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中不幸牺牲的消防官兵。

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

8月18日上午,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消防支队,社会各界人士、消防官兵和遇难者家属举行哀悼仪式,悼念在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中不幸牺牲的消防官兵。

在“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法庭上,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庭审。

以下为详细名单:

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49人获刑董事长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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